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车友江装饰工程服务部诉被告石长瑞、马乃凤及第三人南京鼎全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2-04-1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告

2021)苏0111民初4854号

南京鼎全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石长瑞: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车友江装饰工程服务部被告石长瑞、马乃凤及第三人南京鼎全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货款30000元及相应利息,从2020年4月24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息计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两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承办法官:俞昌盛

联系电话:025-83768622/862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