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强清14号
2022年4月1日,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22)苏0111强清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南京浦口沿江炼铁厂(以下简称“沿江炼铁厂”)强制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立清算组。现清算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就强制清算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沿江炼铁厂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清算组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沿江炼铁厂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返还财产。
三、南京浦口沿江炼铁厂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配合清算,并承担如下义务:1、妥善保管并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移交所占有和管理的公司财产、印章、证照和账册、账簿、重要文件等资料;2、根据人民法院、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人民法院、清算组和债权人的询问;3、人民法院认为其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清算义务人如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无法进行强制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清算组将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提请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有关权利人可以向你方主张权利,要求你方承担相应责任。相应义务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清算组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泰山路159号正太中心A座16楼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 王传兰 13951619480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