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刘飞诉被告刘辉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2-04-1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10111民初3367

刘辉银

本院受理刘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0111336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刘辉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刘飞归还借款本金78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自2020年7月1日起,以78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被告刘辉银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四月十二

 

 

 

承办法官:徐小虎

联系电话:025-8376866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