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881号
王冬生、陈丹:
本院受理原告孙波诉被告王冬生、陈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返还人民币1万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立案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至上述款项付清时止;3、要求案件受理费由王冬生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吕太如
联系电话:025-8376853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人民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