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张后伟诉被告陆朝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2-03-2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11民初4650号

陆朝阳:

本院受理原告张后伟诉被告陆朝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46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陆朝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张后伟借款本金48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48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8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自2020年8月20日按2020年4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2021年1月31日,自2021年2月1日起按2021年1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张后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8元,减半收取639元,由被告陆朝阳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何明

联系电话:025-8376855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