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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东恒杰必克数控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盛兴茂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朱明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2-03-2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11民初4809号

南京盛兴茂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朱明忠: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东恒杰必克数控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盛兴茂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朱明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48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京盛兴茂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南京东恒杰必克数控实业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按2021年6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由被告朱明忠就上述第一项债务,对被告南京盛兴茂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部分承担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南京盛兴茂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成子忠

联系电话:025-83768999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