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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孙仲杰诉被告吴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2-03-2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告

(2021)苏0111民初4901

吴伟

本院对原告孙仲杰诉被告吴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490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吴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日内向原告孙仲支付劳务费12500及逾期付款利息(其中,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日起;以2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日起,均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56元,被告吴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十五

 

 

 

承办法官:朱模宝

联系电话:025-83768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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