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魏海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2-03-2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0111民初1038号

魏海洋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魏海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费15055.44元及违约金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14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十三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65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