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1)苏0111民初4704号
段世萍:
本院受理张柱金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470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段世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柱金支付货款21029元及利息(以21029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5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163元,由被告段世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承办法官:陈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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