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301号
王海云:
本院受理原告李光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3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海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李光英借款本金96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96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2022年1月17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李光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80元(原告李光英已缴纳),由被告王海云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联系电话:025-8376860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