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阚绪立诉被告周长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2-03-1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告

2021)苏0111民初4829

周长松

本院受理阚绪立诉周长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48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长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阚绪立借款本金289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4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按照年利率6.17%计算;利息以114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利息以3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

二、被告周长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阚绪立律师费15000元;

三、驳回原告阚绪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18元、保全费2120元,合计493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周长松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阚绪立。

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十五

 

 

 

承办法官:曾凡艺

联系电话:025-8376873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