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644号
王有声: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有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自2017年11月1日-2021年8月31 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人民币9735.51元(1.51元/月•平方米* 140. 16平方米*46月)。二、请求判令被告从催告期满之日起按每日应交物业服务费用的0.5‰交纳违约金。三、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次日上午9:3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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