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1)苏0111民初4343号
江苏轩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相宇峰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434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江苏轩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相宇峰支付装修款13410元。案件受理费135元,减半收取68元,由被告江苏轩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三月十日
承办法官:陈飚
联系电话:025-8376860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