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1)苏0111民初4627号
袁正雷:
本院受理南京康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462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袁正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康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7000元,违约金3400元;二、被告袁正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康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元;三、驳回原告南京康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8元减半收取214元,由原告南京康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0元,由被告袁正雷负担174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三月十日
承办法官:陈飚
联系电话:025-8376860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