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强清12号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2日作出(2021)苏0111清申1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江浦县经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并于2022年2月23日作出(2022)苏0111强清12号的决定书指定北京海润天睿(南京)律师事务所与南京臻中合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江浦县经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江浦县经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债权人应于2022年4月1日前,向江浦县经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通讯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水西门大街272号金基广场5A;邮政编码:210019;联系电话:17766095658;)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江浦县经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江浦县经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