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芮良妹诉被告唐金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2-03-1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告

2021)苏0111民初3810号

唐金磊:

本院受理芮良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38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唐金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芮良妹返还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4日起至借款返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唐金磊承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芮良妹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年三月十日

 

 

 

承办法官:曾凡艺

联系电话:025-8376873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