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周永琴诉被告赵宏龙和赵宏福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2-03-0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告

2022)苏0111民初456

赵宏龙

本院受理周永琴诉你和赵宏福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撤销(2019)苏0111执异21号执行裁定书,判决将执行款213796.09元的一半106702.50元执行回转归原告;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江浦法庭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二三月八日

 

 

 

承办法官:陈飚

联系电话:025-8376857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