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1)苏0111民初5147号
刘蒋:
本院对原告冯辉诉被告刘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514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刘蒋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冯辉损失1200元;二、驳回原告冯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刘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三月九日
承办法官:朱模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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