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11民初743号
南京安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蔡井安:
本院受理原告聂超诉被告南京安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蔡井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三月四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