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娣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卫东、上海鼎胥建筑装饰工程队、徐善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2-03-0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11民初351号

 

徐卫东、上海鼎胥建筑装饰工程队、徐善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娣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卫东、上海鼎胥建筑装饰工程队、徐善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桥林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二二年三月四日

 

 

 

承办法官:靳德华

联系电话:025-8376871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桥林人民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听莺路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