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郏德芳、邹保兰、徐艳、郏子涵、郏宣博诉被告张靖、滁州吉鑫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南京通皓达物流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2-03-0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1)0111民初4012

南京通皓达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原告郏德芳、邹保兰、徐艳、郏子涵、郏宣博诉被告张靖、滁州吉鑫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南京通皓达物流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0111民初40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

 

 

 

承办法官:李敬宇

联系电话:025-837688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少年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