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340号
胡德、南京骊住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戴宗山诉被告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胡德支付原告劳务报酬66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1月1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判令被告南京骊住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鉴定申请、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1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永宁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二二年三月三日
承办法官:朱敏
联系电话:025-8376878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永宁人民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玉兰路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