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149号
吴建:
本院对原告秦成亮诉被告吴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14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吴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秦成亮支付货款及其他费用46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391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5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被告吴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三月二日
承办法官:朱模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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