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江苏观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颐辉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2-02-2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11民初5188号

 

南京市颐辉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观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颐辉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合同款人民币20万元及违约金(自2021年4月25日起按照千分之三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依法判决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承办法官:王宠俊

联系电话:025-8376860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