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1)苏0111民初4443号
李金珠:
本院审理张宏国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44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宏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张宏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承办法官:陈飚
联系电话:025-8376857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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