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384号
林乔:
本院受理原告张浩诉被告林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欠款本金5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以同期银行拆借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律师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江浦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官:朱模宝
联系电话:025-8376857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