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305号
南京趣加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毛金龙诉被告南京趣加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委托服务合同》;2、 判令被告支付2021年3月差额租金960元并赔偿自2021年4月1日起至2021年10月16日收房止的房租20906.67元;3、判令被告返还物业费1028.16元;4、判令被告赔偿免租期的租金损失12800元;5、判令被告返还5000元软装布置费;6、判令被告按原告实际损失(上述2-5项损失)的30%赔偿违约金12208.45元;7、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上合计52903.28元。】、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桥林人民法庭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官:张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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