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1)苏0111民初4450号
付晓晓:
本院受理万有玲诉陈子燕、江苏米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付晓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44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米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万有玲护理费172800元;
二、被告付晓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万有玲护理费21600元;
三、驳回原告万有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2元,由原告负担117.2元、被告江苏米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937.6元,由付晓晓负担117.2元。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承办法官:曾凡艺
联系电话:025-8376873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