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傅瑾诉被告周永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2-02-1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告

2022)苏0111民初32

周永伦

本院受理傅瑾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双方于2019年9月17日签订的《门面房租赁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违约金3万元;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缴物业费1915.78元;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江浦法庭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二一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陈飚

联系电话:025-8376857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