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吴越诉被告林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2-02-1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告

2021)苏0111民初4229

林皎

本院受理吴越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42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林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吴越借款本金9800元及利息(以本金98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10月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吴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林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自公告之日起30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承办法官:何明

联系电话:025-8376855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