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曹永义诉被告朱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2-02-1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11民初370号

朱昌:

本院受理原告曹永义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三个规定”监督卡、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午09时1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承办法官:黄维

联系电话:025-83768618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