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徐惠银诉被告郭礼勇、杨万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2-02-1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11民初3648号

郭礼勇、杨万芬:

本院受理徐惠银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36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郭礼勇、杨万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徐惠银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8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郭礼勇、杨万芬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承办法官:成子忠

联系电话:025-83768999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