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1)苏0111民初3368号
滕衍松:
本院对原告张勇诉被告滕衍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336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滕衍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勇支付租金3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滕衍松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承办法官:朱模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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