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刘元印诉被告周天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2-02-1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告

                          20210111民初3575

周天鸿

原告刘元印诉被告周天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20210111民初3575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周天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元印归还借款83019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83019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二、被告周天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元印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三、驳回原告刘元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保全费920元,合1945元,由被告周天鸿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二十一

 

 

 

承办法官:成子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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