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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世军诉被告刘小鹏、吴国昌、陈剑涛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2-02-1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1)0111民初3124号

刘小鹏

本院受理原告王世军诉被告刘小鹏、吴国昌、陈剑涛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0111民初312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刘小鹏、吴国昌、陈剑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其对江苏仟港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向原告王世军连带赔偿工资270000元以及迟延履行(2020)苏0111民初4369号民事判决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保全费1870元,合计4545元,由被告刘小鹏、吴国昌、陈剑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月十一

 

 

 

承办法官:王宠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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