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141号
钱泽国:
本院受理原告王俊诉被告钱泽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34000元以及部分货款3000元,共计37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支付逾期利息(以37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二二年二月七日
承办法官:吕太如
联系电话:025-8376853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人民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