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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市浦口区王小伟汽车配件经营部诉被告李飞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日期:2022-02-0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11民初4283

李飞燕

本院对原告南京市浦口区王小伟汽车配件经营部诉被告李飞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4283号民事裁定【一、本案按原告南京市浦口区王小伟汽车配件经营部撤诉处理;二、案件受理费费786元减半收取393元,由原告南京市浦口区王小伟汽车配件经营部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

 

 

 

承办法官:朱模宝

联系电话:025-8376857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