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1)苏0111民初3943号
于灵芝:
本院受理大连正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39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于灵芝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大连正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23356元,违约金70元及利息(以23426元为基数,自立案之日即2021年10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86元减半收取193元,由被告于灵芝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陈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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