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1)苏0111民初5190号
任进宁、南京宇飞健身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肖庆雯、徐梦瑶诉被告任进宁、钱银封与第三人南京宇飞健身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两被告在其未出资的范围内,对第三人应支奋给两原告的私教课程费与会籍费20940元、违约金2000元以及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2294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直至履行完毕为止)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7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期满后第2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孔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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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