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李艳宁与江苏中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燕、张淑欣、杜玉勇、宋梦宁公司解散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2-01-2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1)0111民初4604号

杜玉勇

本院受理原告李艳宁与江苏中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与刘燕、张淑欣、杜玉勇、宋梦宁公司解散纠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散被告江苏中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7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期满后第2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二十七

 

 

 

承办法官:孔慧萍

联系电话:025-83768608/862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