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1)苏0111民初4604号
杜玉勇:
本院受理原告李艳宁与江苏中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与刘燕、张淑欣、杜玉勇、宋梦宁公司解散纠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散被告江苏中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7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期满后第2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孔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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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