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1)苏0111民初3415号
陈玉玲:
本院对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诉被告陈玉玲、弘阳置地(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341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陈玉玲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归还借款316303.83元,并支付自2022年1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款项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利;二、被告陈玉玲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支付律师费22600元;三、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有权就南京市浦口区丽岛路21号旭日爱上城彩翼园01幢602室不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弘阳置地(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陈玉玲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朱模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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