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1)苏0111民初4006号
南京优喆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蔡相龙诉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40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南京优喆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蔡相龙支付运输费30430元。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被告南京优喆物流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官:陈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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