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148号
曹立敏:
本院受理张传斌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2)苏0111民初1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曹立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传斌租金1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0000元为本金,自2021年11月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曹立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官:陈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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