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崔志刚诉被告北京双龙宏家具有限公司、上海华墨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2-01-2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11民初95号

 

北京双龙宏家具有限公司、上海华墨展览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崔志刚被告北京双龙宏家具有限公司、上海华墨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返还原告货款86500元,并支付违约金4325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二对第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吕太如

联系电话:025-8376853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人民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