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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张艳平诉被告张乐林、朱自霞、第三人陈曼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2-01-2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1)0111民初1429号

张乐林

本院受理原告张艳平诉被告张乐林、朱自霞、第三人陈曼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0111民初1429号民事判决书(一、解除原告张艳平与被告张乐林就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康居上江府4栋一单元1401室房屋签订的《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二、被告张乐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双倍返还原告张艳平购房定金322800元及购房款238600元,合计561400元;三、被告张乐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张艳平律师费30000元;四、驳回原告张艳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84元,减半收取6892元,由被告张乐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月二十四

 

 

 

承办法官:王宠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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