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孟文俊诉被告浙江鸟眼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鸟眼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2-01-1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告

(2021)苏0111民初5143号

浙江鸟眼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鸟眼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孟文俊诉被告浙江鸟眼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鸟眼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决被告支付2021年5月14日至2021年8月1日的运输费53000元,2、判决被告支付拖欠薪金的利息,3、判决被告支付赔偿金5000元)、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承办法官:俞昌盛

联系电话:025-83768622/862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