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1)苏0111民初3571号
徐风林:
本院受理陈小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35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风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陈小健借款30000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逾期还款违约金以本金29400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8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陈小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8元,减半收取374元,由被告徐风林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承办法官:何明
联系电话:025-8376855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