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平利红诉被告赵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2-01-0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告

2021)苏0111民初3021

赵加明

本院受理平利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30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赵加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平利红借款71949.81元

驳回原告平利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平利红负担150元,被告赵加明负担875元。

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承办法官:成子忠

联系电话:025-83768999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