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1)苏0111民初3005号
高安、王丽军:
本院受理苏金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30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高安、王丽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苏金霖645954.43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费用。(资金占用期间费用以645954.43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6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苏金霖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82元,减半收取9891元,由原告苏金霖负担4945.5元,被告高安、王丽军负担4945.5元。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承办法官:何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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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