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胡晓清诉被告曹加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1-12-3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告

2021)苏0111民初3201

曹加健

本院受理原告胡晓清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32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曹加健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胡晓清人民币43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3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8元(原告胡晓清已预交),由被告曹加健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十八

 

 

 

承办法官:李敬宇

联系电话:025-837688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